连云港市健康管理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连云港市健康管理协会(简称本协会)的会费收取及使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以及《连云港市健康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健康管理协会所有会员。

三、本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

四、协会会费缴纳标准:

       1、理事单位:5000元/年。

       2、单位会员:1000元/年。

       3、个人会员:100元/年。

五、会员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以前,会费缴纳统一汇至本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会费按年度缴纳。

六、会费使用原则: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七、协会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单位分别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八、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支出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会费的收支情况,按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九、本协会财务部门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的管理和控制,由监事会严格监督。

十、本协会经费支出执行严格审批制度,由会长或秘书长签批,所有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十一、会员因故不能及时足额缴纳会费,应书面向本协会说明原因,经理事会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协会可以限期催缴或予以通报;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二、本管理办法由连云港市健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